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45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被告宜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
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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