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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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654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 嘉偉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被告乙○○原名 余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下午2時34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