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51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
號3樓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引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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