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選上更(一)字第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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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選上更(一)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選上更㈠字第七十八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酉○○
庚○○辛○○己○○戌○○子○○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銘耀 被告巳○○
午○○卯○○辰○○寅○○甲○○丙○○丁○○乙○○右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投票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六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子○○、甲○○、酉○○、庚○○、戌○○、巳○○、寅○○、辛○○、己○○、丙○○、丁○○、 吳氏溪 部分撤銷。
子○○、甲○○、寅○○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子○○、甲○○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一日,寅○○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一日。
酉○○、庚○○、戌○○、巳○○、辛○○、己○○、丙○○、丁○○、乙○○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一日,均緩刑貳年。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 吳民春 (已判刑確定)設籍在 彰化縣 溪州鄉尾厝村,於民國八十六年間,擬出來競選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之村長。 吳鏡楨 (未經起訴)係吳民春之子,並為彰化縣○○鄉○○村○○路○段○○○號房屋之所有權人;戌○○則係彰化縣溪州鄉市○○村五六巷十五號房屋之所有權人,並以其配偶子○○為戶長;甲○○則為彰化縣○○鄉○○村○○路○段○○○號房屋之所有權人; 吳民章 (與吳民春、乙○○有兄弟關係,亦未經起訴)係彰化縣○○鄉○○村○○路○○號房屋之所有權人。吳民春因競選村長,為圖勝選,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有選舉權人必須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始得成為各該選舉區之選舉權人,竟與吳鏡楨、戌○○、子○○、甲○○、吳民章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由吳鏡楨、戌○○、子○○、甲○○、吳民章等人,提供上開戶籍地址、給亦同有犯意聯絡之申○○、酉○○、庚○○、辛○○、己○○、 蘇杉文 、 李碧娥 、 鐘張淑娥 、 鐘樟 、 廖陳樹蘭 、 廖義聰 、寅○○、 張陳藝 、 張麗秋 、 黃賢德 、 吳秋香 、 王鐘炎 、 王碧霞 、 吳日生 、 洪秋當 、 鄭樹蘭 、 高賢雄 、 高林美 、丙○○、丁○○、乙○○、 劉文華 、 陳麗娟 、 蕭鈺鈴 、 蕭雯雯 、 廖吳罕 、 廖連銓 、 連新荃 、 方冠寧 、 陳金波 、 張秀蓮 、 楊淑玲 、 蔡水金 、 蔡佩倚 、 黃賢春 、 涂準 、 丁廖瑾 、 丁偉倫 、 洪秋永 、 洪廖勉 、 洪財民 、 洪樹牒 、 洪莊稅 、 林龍成 、巳○○等人,提供其等之國民身分證與印章,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彰化縣溪州鄉戶政事務所,將實際並未遷居之酉○○等人,自彼等在附表所示之原住地址,遷至附表所示之遷至處所,使酉○○等人得於四個月後,取得在溪州鄉尾厝村之選舉權,足生損害於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事務之正確性。嗣至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彰化縣八十七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人名冊經以電腦合併造冊完成,乃由彰化縣溪州鄉戶政事務所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至六月二日公告確定,再於八十七年六月三日向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提報該鄉尾厝村長選舉人數為一千三百二十人,鄉民代表選舉人數為一千三百二十五人,並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同時舉行尾厝村村長與溪州鄉民代表之選舉投票,酉○○等人並均按期前往投票,而共同以此非法方法,使彰化縣尾厝村村長候選人吳民春及癸○○之得票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迨選舉結束,酉○○等人再於附表所示之遷出時間,將其等之戶籍各遷回各如附表所示之處所。
二、案經同時登記參選溪州鄉尾厝村村長而落選之癸○○委由蔡登旺律師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發,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甲、有罪部分(即撤銷改判部分)
一、本案被告酉○○、庚○○、巳○○、寅○○、辛○○、己○○、丙○○、丁○○、乙○○等人,雖均坦承確有前開戶籍遷移之情事,另被告子○○、戌○○、甲○○等亦供承彼等之住所,有供各如附表所示之人辦理遷入之事實,吳民春也供認確有參與上開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村長之競選無訛,唯被告等均矢口否認有公訴人指訴之犯罪事實,被告庚○○、酉○○、辛○○、己○○等一致辯稱,因庚○○負債要出售房屋,經仲介人員建議搬出整理,並變為空屋比較容易出售,才遷移戶籍,嗣因辛○○發生車禍,住院十二天後出院,為方便照顧,才又搬回原住址,被告子○○與戌○○辯稱,因家中有五個房間,朋友為工作關係或為子女就學方便,要求將戶口遷入,基於好意,才同意如此辦理,與選舉無關。被告巳○○辯稱,其房屋在整理,才向其嬸嬸借房子居住而遷移戶籍,被告寅○○辯稱其因幫子○○工作載送肥料才遷入。被告甲○○辯稱,其在北部工作,家中有七間房子沒人居住,經朋友要求,才同意彼等遷移戶籍。被告丙○○辯稱,因在附近之國光教練場上班才遷入,後因另在霧峰找到新工作才遷出。被告乙○○與丁○○均辯稱,中西路十六號為乙○○之出生地,也是祖地,八十七年間因孫子生病須要照顧才遷出,嗣因乙○○發生車禍,丁○○要照顧其身體,且為運動方便,才又遷回等語。被告子○○、戌○○之選任辯護人又具狀辯稱被子○○與吳民春並不相識,且被告同意庚○○等人遷入戶籍時,根本不知八十七年六月間有村長選舉,自無犯罪之動機,況遷徙自由之保障為憲法第十條所明定,被告等於辦理戶籍登記時,內心是否無居住之意,尚非得以有無居住之事實加以推翻,縱無居住之事實,該處仍可能為民法之住所,即無虛設戶籍之情形,況若有不當或濫用之情形,戶籍法規上自有規範之行政上處置,尚非以此即認有影響選舉之結果等語。
二、查被告酉○○等人確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為附表所示之戶籍遷移行為,並經承辦此項公務之彰化縣溪州鄉戶政事務所人員,將此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製作之戶籍謄本,上情業經向彰化縣溪州鄉戶政事務調取其等申辦戶籍遷移之資料查明屬實,且有各該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核與上開被告之自白相符,此部分之事實自堪認定。至就被告酉○○等人遷移戶籍之原因,其等雖以前開情詞置辯,並均否認此與選舉有關,更辯稱其等有到各該遷至之處所居住。惟戶籍遷移係變更住所之行為,若非確有此事,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則依據目前社會常情,鮮有人會任意變更戶籍登記之情形,況本案被告酉○○等人,除被告酉○○、庚○○、辛○○、己○○、寅○○等人原住彰化縣北斗鎮,被告丁○○、乙○○原住彰化縣員林鎮外,其餘被告本即住在彰化縣溪州鄉,其等豈有僅因細故即在同鄉不同村辦理戶籍遷移之理,即使被告酉○○、庚○○、辛○○、己○○、寅○○等人原住之彰化縣北斗鎮,亦與彰化縣溪州鄉相鄰,距離不遠,衡情亦無僅因細故而辦理戶籍遷移之必要。再從彼等戶籍謄本之記載觀之,更未見彼等在此之前,常有辦理戶籍遷移之情形,而被告寅○○、丙○○所稱因工作關係才遷移,顯難認與社會常情及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相符,自無可採。被告巳○○所稱因房屋整理才向其嬸嬸借住,與其以前所辯因當時有與人發生訴訟可能,其以為戶籍要與實際居住地相同,才不會被通緝,才遷移戶籍等,前後所供不相符合。至丁○○、乙○○二人部分,依其戶籍謄本之記載,二人在十六年以前即設籍在彰化縣○○鎮○○○路○○○號,而彰化縣○○鄉○○村○○路○○號,係乙○○之胞弟吳民章之住所,如謂僅因發生車禍,要調養身體,何需遷居至遷移戶籍,況乙○○及其胞弟吳民章,均與欲競選尾厝村村長之吳民春有兄弟關係,而在該次村長選舉,設籍於吳民章住所之選舉人共有二十二人,此有向彰化縣溪州鄉戶政事務所所調取之選舉人名冊可稽。參酌此情,及被告乙○○與丁○○在選舉後,又於附表所示時間,將其等戶籍遷回原先設籍之彰化縣○○鎮○○○路○○號乙情,本院認被告乙○○與丁○○上開所辯,亦不足採信。至於被告庚○○、酉○○、辛○○、己○○部分,被告庚○○等人雖辯稱:伊係為將彰化縣○○鎮○○路○段○○○號之房屋賣出,才聽從仲介人員壬○○之建議,在委賣期間,將全家戶籍遷至子○○之住所,此種情形尚屬世所少見,且依被告庚○○所提出之委託書,其為前開戶籍遷移,亦係在委託壬○○販售房屋之期限屆滿之後,此可從委託銷售契約書上記載委託期間為八十六年十月二日至八十七年一月二日止,而遷移戶籍係在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可知證人壬○○不可能在委託銷售期限屆滿後建議其遷移戶籍,況辛○○、己○○在偵查中均未供稱因上開原因而遷移戶籍,且均坦承未住該處(偵查卷第二二五頁、第二二六頁),再參以辛○○於八十七年五月八日發生車禍,當時就醫時所填寫之現住址為:○○○鎮○○路○段○○○號」,有診斷證明書二紙附卷可稽(原審卷第二五三、二五四頁),而非戶籍所在之溪州鄉市○○村五十六巷十五號,顯見被告庚○○等所辯亦不足採。
三、被告子○○、戌○○、甲○○雖另以前開情詞置辯,惟彰化縣○○鄉○○路○段○○○號房○○○鄉○○路○○○號房屋,經檢察官於八十七年六月五日晚上七時至九時會同警員前往現場勘查時,發現前者雖有房間八間,但僅有四張床舖,當時亦只見 楊健川 一人在場,後者雖有房間六間,但未放置床舖,又經檢察官同時到同鄉市五六巷十五號勘查,亦發現該址一樓係營業店面,二、三樓雖有房間四間,但僅有雙人床三張,另通舖一間只有八坪大小,且無論房間或通舖,其內均未堆放任何衣物及雜物,此有檢察官搜索扣押筆錄及在現場所拍攝之照片附於偵查卷宗可稽。另依彰化縣溪州鄉戶政事務所製作之該次村長選舉人名冊顯示,此次村長選舉,設籍在彰化縣○○鄉○○路○段○○○號之選舉人共有十五人,設○○○鄉○○路○段○○號之選舉人共有二十六人,設籍在同鄉市路五六巷十五號之選舉人共有二十六人。其等又均為成年人,且有男有女,已婚未婚者均有之。依據檢察官上開勘查情形,謂上開房屋除供各該房屋之所有人及其子女家屬居住之外,尚可供被告酉○○等人實際居住,顯難令人採信。另被告乙○○、丁○○、巳○○所設籍之吳民章○○○鄉○○路○○號房屋,其設籍之選舉人亦達二十二人。被告乙○○、丁○○、巳○○辯稱有實際住在此處,衡情亦非可以採信。以上被告係為選舉投票目的,而故為不實之戶籍遷移登記,事證其明。又吳民春於檢察官訊問時,既坦承:該次村長選舉,伊之競選總部共有二處,其中之一在彰化縣○○鄉○○路○段○○○號之舊宅,另外一○○○鄉○○路○段○○○號甲○○之住處,又在彰化縣○○鄉○○路○段○○○號之舊宅,伊只知有伊二個兒子及二個媳婦住在該處,其他遷進去的,伊並不清楚等情(見偵查卷宗第二三0、二三一頁)○○○鄉○○路○○號房屋之屋主吳民章與吳民春又有兄弟關係,則遷至上址之被告及屋主,非為投票選舉吳民春,尚有何人?另被告子○○、戌○○雖否認與吳民春有何關係,唯觀諸設籍在該處之蘇杉文,於投票時未帶印章,即由吳民春之子戊○○蓋章證明其身分(見選舉人名冊),且彰化縣溪州鄉八十七年鄉民代表選舉,設籍在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之登記候選人,經查僅有 陳鐿升 一人,且其係以五十二票之最低票落選(見彰化縣溪州鄉公所檢送本院之候選人登記,冊及開票報告表),陳鐿升顯無可能為拉高選票而請人遷移戶籍(陳鐿升於本院前審訊問時,亦否認此事),又與吳民春競選村長者,僅有本案告發人癸○○一人,如被告子○○、戌○○等人所為,係為增加癸○○之票數,此部分癸○○豈會告發?參酌上情,本院認被告子○○、戌○○二人,及設籍在其等住之被告,亦係為投票給被告吳民春而遷移戶籍,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四、至於卷附警察局家戶訪問簽章表雖有警員丑○○簽名並記載查符,唯經本院傳訊警員丑○○到庭結證稱:其去查訪時子○○去工作不在,戶口名簿是他太太拿出來的,其去查以前有事先看過資料,查訪時僅用口頭問子○○之妻,她說那是他們的工人或是幫忙的人,經本院訊以:「實際上那些人有無實在住那裡,你有無查訪」,證人答稱:「這件事比較難查,因為他們白天做工,也許晚上才回來住」,再訊以:「你為何要填寫查符」,證人稱:「因為我查時,資料與戶政機關的資料相符,至於實際有無真正居住,實在很難查」,並稱其去查子○○戶籍時,沒有遇到庚○○及其妻女,(本院卷第一五三、一五四頁、第一五五頁),有筆錄之記載可稽,足見上開警察局家戶訪問簽章表記載「查符」,並不能證明設籍者確有居住該處之事實,即不能作為告有利之證據。
五、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依其文義解釋,係以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滿四個月以上,為取得各該選舉區選舉人資格之要件。揆其立法意旨,無非以民選公職人員係代表人民行使公權力,其應由各該選舉區選出者,自應獲得各該區居民多數之支持與認同,始具實質代表性,並符合選賢舉能,及主權在民精神。尤其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結果,關係各該地區公共行政管理,資源分配或公共事務之監督,與各該地區居民之生活及利益息息相關,且各該地區之實際需要如何,何項公共事務應興應革,以及各該選舉區候選人中何人適合擔任此項公職,而得以最妥善適當執行公權力等事項,自屬實際居住於該地區已有一定時間以上之居民知之最詳,且感受最切。因此,由具有該項資格之選舉權人投票選舉該選區之地方公職人員,較能達到選賢舉能,造福鄉梓之目的。反之,如有選舉權人未曾於該選舉區居住,或居住期間尚未達一定時間者,依上開意旨反面解釋,自不適於選舉該選舉區之公職人員。尤其候選人之親友以選舉某選舉區內特定候選人為目的,並無遷入及居住於該選舉區之事實,而於四個月前虛報遷入戶籍,使戶籍機關將其列入該選舉區候選人名冊內公告確定,而參加投票選舉,於選舉後又將戶籍辦理遷出者,如認其仍為合法之選舉人,無異任由選舉區內利害無關之人代為行使選舉權,自與前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立法意旨有悖。又行政罰之目的及性質與刑事處罰不同,並無代替刑法處罰犯罪之效力。違反行政法規之違法行為,如同時該當於刑法犯罪構成要件者,仍無礙於犯罪行為之成立,不因其應受行政處罰而解免其刑事責任。又依憲法規定,人民固有遷徙自由,但無為虛偽戶籍登記之自由與權利。本案被告酉○○等人既以虛報不實之方式,向戶政機關申請辦理戶籍遷入登記,並使該管戶籍機關、選舉委員會將此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及選舉名冊上,並公告確定,自足生損害於該等機關戶籍管理及辦理選舉事務之正確性。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五條之五就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限制,與選舉經費之補助等事項所為之規定,均以投票得票率之多寡而為決定及分配。參照上開規定,投票得票率之多寡,除關係候選人之當選與否外,猶與上開各項選舉結果攸關。故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所謂「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除指使某候選人當選與否之選舉結果外,自兼指使得票率等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在內。按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規定之無記名投票方法,固有使投票內容隱密之效果;然如故意使非真正居住於各該選舉區之人以虛報遷入戶籍登記之手段,使戶籍機關將之列入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名冊內而投票選舉,則顯足以使各該選舉區計算得票率基礎之選舉人之人數及投票之票數為不實之增加,且其虛報遷入登記之人數愈多,虛增之選舉人數及投票之票數亦相對增加。縱因查證困難,無法得知其等投票選舉之特定候選人為何人,然不論其投與何一候選人,其既已使投票數為不實之增加,自足以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以上見解參酌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九五號判決)。況本案被告酉○○等人在為前開行為時,尚未投票,吳民春之得票數如何,尚非可預料,自亦不得以其嗣後之得票數超過告發人 粱祥永 甚多,即謂被告酉○○等人上開所為,並無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而未該當於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犯罪構成要件。
六、本案被告酉○○等人前開戶籍遷移行為,已經承辦上開事項之戶政事務所公務人員,將上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製作之戶籍謄本,並使酉○○等人得於四個月後,經彰化縣溪州鄉戶政事務所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至六月二日公告閱覽確定後,於八十七年六月三日向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提報為該鄉尾厝村長之選舉人,並均有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前往投票,復有被告酉○○等人之戶籍謄本及選舉人名冊與彰化縣溪州鄉戶政事務所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彰州戶字第九五三號函在卷足憑,其等上開所為,自足生損害於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事務之正確性,被告等人前往投票之行為,亦屬以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是被告等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七、核被告酉○○、庚○○、辛○○、己○○、戌○○、子○○、巳○○、寅○○、甲○○、丙○○、丁○○、乙○○等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被告子○○、戌○○與遷入其戶籍之本案被告及已判刑確定之附表編號㈣至酉○○等人與吳民春間;被告甲○○與遷入其戶籍之附表編號至劉文華等與吳民春間;被告丁○○、乙○○、巳○○與吳民章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係為共同正犯,原審疏未詳查,對被告酉○○、庚○○、辛○○、己○○、戌○○、子○○、巳○○、寅○○、甲○○、丙○○、丁○○、乙○○等諭知無罪之判決,尚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對民主制度所生之危害及上開犯罪係以子○○、甲○○為主謀,其餘被告惡性較輕等一切情狀,對被告子○○、甲○○各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對被告酉○○、庚○○、辛○○、己○○、戌○○、巳○○、寅○○、丙○○、丁○○、乙○○各處有期徒刑二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除被告寅○○因有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於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外,其餘被告巳○○曾於八十三年間因竊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三年,已經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被告酉○○、庚○○、辛○○、己○○、戌○○、丙○○、丁○○、乙○○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民主法治觀念不足,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至被告子○○、甲○○因係主謀,被告寅○○不符合緩刑要件,均不予宣告緩刑,併予敘明。又本案上開被告犯罪之後,立法院已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並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施行,於0月00日生效。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此與舊法須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始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之規定相比較,以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有利,上開被告所犯既屬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之宣告,本院爰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對其等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丁○○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八、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上開行為另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然該罪須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其登載之內容又屬不實之事項,始足構成,若其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自無成立該罪責之可能,戶籍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處罰之。次依同法第四十條第三、四、五項,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項、第十五條之規定,戶籍遷徒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遷徙事實之文件,由戶政機關查驗核實後為之,足徵戶籍法所謂之遷出及遷入登記,並非僅指戶籍上之異動而已,實應包括居住處所遷移之事實行為在內,故如僅將戶籍遷出或遷入,而實際居住所未隨之遷移,本質上即屬不實,戶政事務所除可依上開規定科以行政罰鍰外,並得以其實際上無遷徒之事實,而逕行撤銷其遷入登記,從而被告為選舉將戶籍遷入之登記,該管公務員顯有查核之義務,縱為選舉而為不實之戶籍遷入,應無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適用(最高法院第十七次刑庭會議參照),是被告之行為不構成該罪,要無可疑,由於檢察官認此部分與科刑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關於上訴駁回部分(被告卯○○、午○○、辰○○)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卯○○、午○○、辰○○與吳民春、戊○○共同為選舉吳民春為尾厝村之村長,由吳鏡楨提供彰化縣○○鄉○○村○○路○段○○○號戶籍地址,給卯○○等三人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將戶籍遷入(詳如附表編號五十四-五十六),以便於四個月後,取得在溪州鄉尾厝村之選舉權,且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按期前往投票,以此非法方法使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村長候選人吳民春及癸○○之得票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因認被告等犯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罪嫌。
二、訊據被告卯○○、午○○、辰○○等,對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遷移戶籍之事實,固不否認。唯一致辯稱因卯○○與戊○○合夥○○○鄉○○村○○路○段○○○號旁之魚池共同經營海釣場,卯○○一直住在那裡,嗣經警員丑○○告以若在此居住就要遷戶籍,彼等才將戶籍遷入迄今,並非為選舉才遷戶籍等語。
三、查被告卯○○、午○○及辰○○等人,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將戶籍遷○○○鄉○○村○○路○段○○○號,迄今仍未遷出,有被告提出之戶口名簿及警察局家戶
訪問簽章表附本院卷可稽,又有要求被告卯○○將戶籍遷入止址之管區警員丑○○在本院結證屬實(本院卷第一五五、一五六頁),復有吳鏡楨在本院結確有與卯○○合夥經營魚池無誤,足見被告之辯解應堪採信。
四、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妨害投票罪,須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使用之方法並非詐術或非法方法,即難以此科以罪刑,本件被告卯○○等為工作關係遷移戶籍,且從八十七年二月十日遷入迄今仍未遷出,即難認其當初遷移戶籍,係為選舉吳民春為村長,而故意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此外,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有何犯罪之行為,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對被告卯○○、午○○、辰○○等諭知無罪之判決,尚無不合,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被告申○○因病住院治療中,另結。
丁、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毓秀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附錄: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以詐術使其他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姓名│原住地址│遷至處所│遷至上│遷出上│遷回處所│備註││││││址時間│址時間││││││││││││├──┼───┼─────┼─────┼───┼───┼─────┼─────┤│一│戌○○│彰化縣溪州│彰化縣溪州│518│││子○○之配││││鄉溪州村中│鄉尾厝村村│811│││偶││││央路三段二│市路五六巷││││││││○四巷三號│十五號││││││││││││││├──┼───┼─────┼─────┼───┼───┼─────┼─────┤│二│子○○│同右│同右│518│││││││││811││││├──┼───┼─────┼─────┼───┼───┼─────┼─────┤│三│甲○○│彰化縣溪州│彰化縣溪州│408│││││││鄉東州村溪│鄉尾厝村中│812│││││││下路四段三│山路四段五││││││││八五號│四九號│││││├──┼───┼─────┼─────┼───┼───┼─────┼─────┤│四│酉○○│彰化縣北斗│彰化縣溪州│721│765│同原住地址│庚○○之配│○○○鎮○○路一│鄉尾厝村村│801│801││偶││││段三三八號│市路五六巷│││││││││十五號│││││├──┼───┼─────┼─────┼───┼───┼─────┼─────┤│五│庚○○│同右│同右│721│765│同原住地址│││││││801│801││││││││││││├──┼───┼─────┼─────┼───┼───┼─────┼─────┤│六│辛○○│同右│同右│721│765│同原住地址│庚○○之子││││││801│801││││││││││││├──┼───┼─────┼─────┼───┼───┼─────┼─────┤│七│己○○│同右│同右│765│765│同原住地址│同右││││││801│801│││├──┼───┼─────┼─────┼───┼───┼─────┼─────┤│八│蘇杉文│彰化縣溪州│彰化縣溪州│721│769│同原住地址│李碧娥之配││││鄉溪厝村呂│鄉尾厝村村│81│81││偶││││厝路四一號│市路五六巷│││││││││十五號││││││││││││││├──┼───┼─────┼─────┼───┼───┼─────┼─────┤│九│李碧娥│同右│同右│721│769│同原住地址│││││││81│81│││├──┼───┼─────┼─────┼───┼───┼─────┼─────┤│十│鐘張淑│彰化縣溪州│彰化縣溪州│720│768│同原住地址│鐘樟之配偶│││娥│鄉三條村南│鄉尾厝村村│801│801││││││九甲巷九號│市路五六巷│││││││││十五號││││││││││││││├──┼───┼─────┼─────┼───┼───┼─────┼─────┤│十│鐘樟│同右│同右│720│768│同原住地址│││一││││801│801│││├──┼───┼─────┼─────┼───┼───┼─────┼─────┤│十│廖陳樹│彰化縣溪州│彰化縣溪州│721│762│同原住地址│廖義聰之母││二│蘭│鄉菜公村民│鄉尾厝村村│801│802││││││生路二段一│市路五六巷││││││││七一號│十五號││││││││││││││├──┼───┼─────┼─────┼───┼───┼─────┼─────┤│十│廖義聰│同右│同右│721│762│同原住地址│││三││││801│802│││├──┼───┼─────┼─────┼───┼───┼─────┼─────┤│十│寅○○│彰化縣北斗│同右│721│768│同原住地址│││○○○鎮○○路一││801│801││││││段一三八巷│││││││││七號││││││├──┼───┼─────┼─────┼───┼───┼─────┼─────┤│十│張陳藝│彰化縣溪州│彰化縣溪州│721│765│同原住地址│張麗秋之母││五││鄉溪州村仁│鄉尾厝村村│801│801││││││愛路六九號│市路五六巷│││││││││十五號│││││├──┼───┼─────┼─────┼───┼───┼─────┼─────┤│十│張麗秋│同右│同右│729│765│同原住地址│││六││││800│801││││││││││││├──┼───┼─────┼─────┼───┼───┼─────┼─────┤│十│黃賢德│彰化縣永靖│彰化縣溪州│721│769│同原住地址│吳秋香之夫││七││鄉同安村永│鄉尾厝村村│801│801││││││福路一段七│市路五六巷││││││││四0號│十五號│││││├──┼───┼─────┼─────┼───┼───┼─────┼─────┤│十│吳秋香│同右│同右│721│769│同原住地址│││八││││801│801││││││││││││├──┼───┼─────┼─────┼───┼───┼─────┼─────┤│十│王鐘炎│彰化縣溪州│彰化縣溪州│720│768│同原住地址│││九││鄉菜公村民│鄉尾厝村村│801│801││││││生路二段六│市路五六巷││││││││四號│十五號│││││├──┼───┼─────┼─────┼───┼───┼─────┼─────┤│二│王碧霞│彰化縣埤頭│彰化縣溪州│729│769│同原住地址│││十││鄉庄中巷四│鄉尾厝村村│800│801││││││二之十號│市路五六巷│││││││││十五號│││││├──┼───┼─────┼─────┼───┼───┼─────┼─────┤│二│吳日生│同右│同右│729│769│同原住地址│││一││││800│801││││││││││││├──┼───┼─────┼─────┼───┼───┼─────┼─────┤│二│洪秋當│彰化縣溪州│彰化縣溪州│720│767│同原住地址│鄭樹蘭之夫││二││鄉三條村九│鄉尾厝村村│801│801││││││甲一巷八號│市路五六巷│││││││││十五號│││││├──┼───┼─────┼─────┼───┼───┼─────┼─────┤│二│鄭樹蘭│同右│同右│720│767│同原住地址│││三││││801│801││││││││││││├──┼───┼─────┼─────┼───┼───┼─────┼─────┤│二│高賢雄│彰化縣溪州│彰化縣溪州│721│769│同原住地址│高林美之夫││四││鄉三圳村莊│鄉尾厝村村│801│801││││││內巷四號│市路五六巷│││││││││十五號│││││├──┼───┼─────┼─────┼───┼───┼─────┼─────┤│二│高林美│同右│同右│721│769│同原住地址│││五││││801│801││││││││││││├──┼───┼─────┼─────┼───┼───┼─────┼─────┤│二│丙○○│彰化縣溪州│彰化縣溪州│720│762│同原住地址│││六││鄉成功村庄│鄉尾厝村村│801│802││││││中路八號之│市路五六巷││││││││一│十五號│││││├──┼───┼─────┼─────┼───┼───┼─────┼─────┤│二│丁○○│彰化縣員林│彰化縣溪州│623│817│同原住地址│乙○○之配││○○○鎮○○○路│鄉尾厝村中│811│802││倫││││三九號│西路十六號│││││├──┼───┼─────┼─────┼───┼───┼─────┼─────┤│二│乙○○│同右│同右│623│817│同原住地址│││八││││811│802││││││││││││├──┼───┼─────┼─────┼───┼───┼─────┼─────┤│二│劉文華│彰化縣北斗│彰化縣溪州│723│765│彰化縣北斗│陳麗娟之夫││九││鎮西德里文│鄉尾厝村中│800│8○○○鎮○○路一│││││賢街一五四│山路四段五│││段三三八號│││││號│四九號│││;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再遷回原│││││││││住地址││││││││││││││││││││├──┼───┼─────┼─────┼───┼───┼─────┼─────┤│三│陳麗娟│同右│同右│723│765│同右│││十││││800│801││││││││││││├──┼───┼─────┼─────┼───┼───┼─────┼─────┤│三│蕭鈺玲│彰化縣溪州│彰化縣溪州│720│766│同原住地址│蕭雯雯之妹││一││鄉舊眉村中│鄉尾厝村中│801│801││││││山路四段五│山路四段五││││││││七號│四九號││││││││││││││├──┼───┼─────┼─────┼───┼───┼─────┼─────┤│三│蕭雯雯│同右│同右│720│766│同原住地址│││二││││801│801│││├──┼───┼─────┼─────┼───┼───┼─────┼─────┤│三│廖吳罕│彰化縣溪州│彰化縣溪州│722│768│同原住地址│廖連銓之配││三││鄉三條村南│鄉尾厝村中│801│801││偶││││九甲巷一之│山路四段五││││││││五號│四九號│││││││││││││││││││││││├──┼───┼─────┼─────┼───┼───┼─────┼─────┤│三│廖連銓│同右│同右│722│768│同原住地址│││四││││801│801│││├──┼───┼─────┼─────┼───┼───┼─────┼─────┤│三│連新荃│彰化縣溪州│彰化縣溪州│628│794│同原住地址│方冠寧之夫││五││鄉溪州村中│鄉尾厝村中│81│82││││││山路三段九│山路四段五││││││││巷三號│四九號││││││││││││││├──┼───┼─────┼─────┼───┼───┼─────┼─────┤│三│方冠寧│同右│同右│628│794│同原住地址│││六││││810│802│││├──┼───┼─────┼─────┼───┼───┼─────┼─────┤│三│陳金波│彰化縣北斗│彰化縣溪州│721│769│同原住地址│張秀蓮之夫││○○○鎮○○路二│鄉尾厝村中│801│801││││││段二十巷七│山路四段五││││││││六號│四九號│││││││││││││││││││││││├──┼───┼─────┼─────┼───┼───┼─────┼─────┤│三│張秀蓮│同右│同右│721│769│同原住地址│││八││││801│801│││├──┼───┼─────┼─────┼───┼───┼─────┼─────┤│三│楊淑玲│彰化縣溪州│彰化縣溪州│721│766│同原住地址│蔡水金之配││九││鄉大庄村中│鄉尾厝村中│801│801││偶││││山巷十一號│山路四段五│││││││││四九號│││││││││││││││││││││││├──┼───┼─────┼─────┼───┼───┼─────┼─────┤│四│蔡水金│同右│同右│721│766│同原住地址│││十││││801│801│││├──┼───┼─────┼─────┼───┼───┼─────┼─────┤│四│蔡佩倚│同右│同右│721│766│同原住地址│蔡水金之女││一││││801│801│││├──┼───┼─────┼─────┼───┼───┼─────┼─────┤│四│黃賢春│彰化縣永靖│彰化縣溪州│721│769│同原住地址│涂準之夫││二││鄉同安村永│鄉尾厝村中│801│801││││││福路一段七│山路四段五││││││││三六號│四九號││││││││││││││├──┼───┼─────┼─────┼───┼───┼─────┼─────┤│四│凃準│同右│同右│720│769│同原住地址│││三││││801│801│││├──┼───┼─────┼─────┼───┼───┼─────┼─────┤│四│丁廖瑾│彰化縣溪州│彰化縣溪州│721│767│同原住地址│丁偉倫之母││四││鄉舊眉村中│鄉尾厝村中│801│801││││││山路四段六│山路四段五││││││││一號│四九號││││││││││││││├──┼───┼─────┼─────┼───┼───┼─────┼─────┤│四│丁偉倫│同右│同右│721│767│同原住地址│││五││││801│801│││├──┼───┼─────┼─────┼───┼───┼─────┼─────┤│四│洪秋永│彰化縣溪州│彰化縣溪州│722│768│同原住地址│洪廖勉之夫││六││鄉三圳村莊│鄉尾厝村中│801│801││││││一橫巷三七│山路四段五││││││││號│四九號││││││││││││││├──┼───┼─────┼─────┼───┼───┼─────┼─────┤│四│洪廖勉│同右│同右│722│768│同原住地址│││七││││801│801│││├──┼───┼─────┼─────┼───┼───┼─────┼─────┤│四│洪財民│同右│同右│722│768│同原住地址│洪秋永之子││八││││801│801│││├──┼───┼─────┼─────┼───┼───┼─────┼─────┤│四│洪樹牒│彰化縣溪州│彰化縣溪州│722│768│同原住地址│洪莊稅之夫││九││鄉三條村九│鄉尾厝村中│801│801││││││甲一巷八號│山路四段五│││││││││四九號││││││││││││││├──┼───┼─────┼─────┼───┼───┼─────┼─────┤│五│洪莊稅│同右│同右│722│768│同原住地址│││十││││801│801│││├──┼───┼─────┼─────┼───┼───┼─────┼─────┤│五│林龍成│彰化縣溪州│彰化縣溪州│627│786│同原住地址│││一││鄉溪州村中│鄉尾厝村中│811│802││││││山路三段九│山路四段五││││││││巷十五號│四九號││││││││││││││├──┼───┼─────┼─────┼───┼───┼─────┼─────┤│五│巳○○│彰化縣溪州│彰化縣溪州│721│771│同原住地址│││二││鄉坑厝村福│鄉尾厝村中│801│800││││││德巷二九弄│西路十六號││││││││九號││││││├──┼───┼─────┼─────┼───┼───┼─────┼─────┤│五│申○○│彰化縣北斗│彰化縣溪州│720│765│同原住地址│││○○○鎮○○路二│鄉尾厝村中│801│801││││││五六巷四十│山路三段五││││││││號│七七號│││││├──┼───┼─────┼─────┼───┼───┼─────┼─────┤│五│午○○│彰化縣北斗│彰化縣溪州│720│││卯○○之配││○○○鎮○○路二│鄉尾厝村中│801│││偶││││段二七○號│山路三段五│││││││││七七號│││││││││││││││││││││││├──┼───┼─────┼─────┼───┼───┼─────┼─────┤│五│卯○○│同右│同右│720│││││五││││801││││├──┼───┼─────┼─────┼───┼───┼─────┼─────┤│五│辰○○│同右│同右│720│││卯○○之女││六││││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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