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45號原告 林美蘭 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吳碧玲
錢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45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 何瑞芳 」應更正為「許慈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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