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1466號債權人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復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復盛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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