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黃松竹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