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條例施行前依前置協商方案還款幾期及毀約時間,又於毀諾前3個月及毀諾後3個月聲請人係從事何項工作(需註明公司名稱、地址),及當時前後6個月每月薪資各為多少。
二、提出與債權人 張曉萍 之借貸契約(應具備:雙方簽名蓋章、借款日期、還款期間、利息約定等事項)或切結書(除前應具備者外,另須載明至聲請人聲請更生之日起之欠款餘額、係真實陳述否則願負偽證之法律責任等事項)等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三、釋明扶養義務人 莊洺哲 每月支出之扶養費為何。
四、提出聲請人前配偶莊洺哲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97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
五、釋明負擔前配偶莊洺哲名下之汽車(牌照號碼:KU-7122)第三人責任險、強制險、牌照稅及燃料稅之必要性。
六、釋明「必要支出」項下「交通費」每月約新台幣5,000元及「動產車險、車稅」之必要性(即使用汽車之必要性)。如有其他可替代交通工具,譬如:大眾運輸工具或機車等,是否可行?
七、釋明「必要支出」項下「有線電視費」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並陳報是否符合一般債務人最低生活水準或顯然較為優渥?
八、提出「必要支出」項下「生活雜支」之明細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九、釋明聲請人每月所支出保險費之險種(壽險、醫療險或癌症險?)、支出前配偶莊洺哲為被保險人保險費之必要性及上揭保險是否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支出,及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各為何。
十、先行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