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0號原告 賈海山 被告 陳貞嫻
陳芳蓮 陳鵬飛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建物門牌「高雄市○鎮區鎮○○街○○○巷○○號2樓之1」,應更正為「高雄市○鎮區鎮○○街○○○巷○○號
2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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