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28號原告 劉演湧
江家穎 莊榮勳 林清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 律師被告 黃永清 訴訟代理人 翟世炎 律師被告 黃運宗
黃運東 黃莊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品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二內容之記載,漏列編號A、D、F部分,有顯然之錯誤,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周靜妮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附表:
┌────────┬─────────┬───┬──────┬─────────┐│附圖所示編號│面積│共有人│應有部分│應有部分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單位:平方公尺)│├────────┼─────────┼───┼──────┼─────────┤│││劉演湧│15075/100000│89.11│││├───┼──────┼─────────┤│││江家穎│10436/100000│61.69││A部分│591.12├───┼──────┼─────────┤│││莊榮勳│19729/100000│116.62│││├───┼──────┼─────────┤│││林清炎│54760/100000│323.7│├────────┼─────────┼───┼──────┼─────────┤│││黃永清│17309/63993│173.09│││├───┼──────┼─────────┤│││黃莊明│20745/63993│207.45││D部分│639.93├───┼──────┼─────────┤│││黃運宗│20745/63993│207.45│││├───┼──────┼─────────┤│││黃運東│5194/63993│51.94│├────────┼─────────┼───┼──────┼─────────┤│││劉演湧│854/11485│8.54│││├───┼──────┼─────────┤│││江家穎│591/11485│5.91│││├───┼──────┼─────────┤│││莊榮勳│1119/11485│11.19│││├───┼──────┼─────────┤│││林清炎│3105/11485│31.05││E部分│114.85├───┼──────┼─────────┤│││黃永清│1574/11485│15.74│││├───┼──────┼─────────┤│││黃莊明│1889/11485│18.89│││├───┼──────┼─────────┤│││黃運宗│1889/11485│18.89│││├───┼──────┼─────────┤│││黃運東│464/11485│4.64│├────────┼─────────┼───┼──────┼─────────┤│││劉演湧│15075/100000│24.83│││├───┼──────┼─────────┤│││江家穎│10436/100000│17.19││F部分│164.69├───┼──────┼─────────┤│││莊榮勳│19729/100000│32.49│││├───┼──────┼─────────┤│││林清炎│54760/100000│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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