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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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理人 郭法雲 相對人即失蹤人 孫月益 失蹤前最後住所:(改制後)籍設桃園市○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孫月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改制後)籍設桃園市○○區○○里
0鄰00000000號)於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相對人即失蹤人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現年95歲(本院按聲請書具狀時間之年紀為93歲)雖籍設於(改制後)桃園市○○區○○里0鄰00000000號,然其自
102年3月27日行方不明,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下稱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於103年5月31日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且失蹤人未在監所,亦查無自失蹤時起迄今入出境資料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迄今失蹤已逾3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06年度亡字第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附有桃園市榮民服務處105年8月2日桃市榮處字第1050009875號函、105年
8月29日桃市榮處字第1050011320號函及上開函文所檢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5年6月20日桃警防字第000000000號函、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列管單身失聯榮民協尋結果清冊、個人資料列印、退除役官兵孫月益歷次A32暨特較需系統紀錄、歷次訪視資料紀錄及聲請人查詢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再經向退輔會函查,亦未有安置失蹤人之紀錄,有退輔會105年9月5日輔統字第0000000000函之偵查卷宗為證。前經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業經聲請人於10
6年4月15日將本院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有其提出新聞紙乙份在卷可稽,核閱無訛。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或函詢或函詢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紀錄表、勞保投保資料、健康保險就醫記錄,入出境紀錄等,查相對人無投保勞保紀錄,亦無前案及在監在押資料,更無入出境之資料,有本院勞保網路資料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參。另相對人無何投保健保或就醫紀錄、或曾領取各項社會福利補助、受理失蹤人協尋單位迄今亦未曾尋獲相對人等情,亦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3月21日健保桃字第0000000000號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6年3月17日桃社老字第0000000000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6年3月21日中警分防字第1060013630號函在卷可稽,又依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失蹤前設籍處所所在,經向該設籍所在篤行里里長辦公室函詢相對人行蹤,所查為相對人設籍之「榮民工廠43號」乃是過去榮民工廠之宿舍之地址,該處宿舍早已不存在亦無人居住等情,有該里辦公處106年3月22日中市○○里0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顯亦無法確知失蹤人前居何處,現在行蹤為何,是否死亡仍未可知;核均與聲請人上開主張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分別明文規定。查:聲請人係以相對人為00年00月00日生,自
102年3月27日起失蹤時,已經滿80歲以上,自斯時起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檢察官,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揆諸上揭規定,自屬有據。又相對人係於102年
3月27日失蹤,計至105年3月27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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