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 劉秀雄
千瑛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與 章肇鵬 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八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裁定案由欄所載「右抗告人因與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間強制執行事件」,應更正為「右抗告人因與章肇鵬間強制執行事件」。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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