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冠宇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冠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冠宇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怡秀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