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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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28號
再審
聲請人A01
再審
相對人A0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係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家調裁字第34號裁定聲請再審,依前開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繳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