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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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84號
聲請人 郭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07425
1
8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