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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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7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鳳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187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