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029號聲請人 游婉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述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聲請裁定金額為新臺幣3,081,138元,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台端僅附新臺幣1,000元匯票,故須再補繳新臺幣1,000元)㈡請提出相對人廖述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