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42號上訴人 鄭淑麗 被上訴人伯朗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就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包括:醫藥費6萬元、工資損失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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