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張鴻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博明文教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341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15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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