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原告 李名發 被告 劉永慶 被告 劉定鑫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林慧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唐振鐙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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