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8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
8樓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有收養人、被收養人簽名,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之收養契約書。
(二)被收養人生父 朱文之 除戶戶籍謄本、身分證字統一編號。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