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23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被繼承人乙○○遺產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為列管榮民。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