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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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49號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億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