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5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劉承斌律師
謝思賢律師 李基益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9524號、第1111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事實
一、丁○○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下稱台電公司)員工,明知其收入不足支付全部會款,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1年
7月1日起迄93年7月1日止之期間內,出面自任會首,召集如附表一所示之黃、桔、紅、綠4組互助會,均以外標方式於每月1日開標,每期活會會款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而邀集台電公司各單位同仁或退休人員為會員,並虛構如附表二所示偽標之 甘美玲 等15人名義加入為會員,自91年8月1日起至93年12月1日止,在台電公司該址21樓環境保護處後棟吸煙室,連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偽簽如附表二所示姓名之署押各1枚於各會標單上,並填寫如附表二所示之標金,以示以該標金由該人參與競標之意而偽造文書,並予以行使,與其他會員競標,足以生損害於被冒用名義之會員及上開各該會之其他活會會員,而於得標後向會員收取會款,以此冒充實際會員得標或偽以虛構之會員得標之方式,使各該會之當次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各期會款2萬元,至93年12月1日為止,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共計2,838萬元(起訴書誤載為3,652萬元,應予更正)。嗣於94年1月6日,丁○○因週轉失靈,宣布停標,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 夏台蓮 、丙○○、戊○○等人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94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及94年12月13日審判筆錄),並據告訴人夏台蓮、丙○○、戊○○於偵查中指述綦詳(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字第9524號偵查卷第17頁),且經證人乙○○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同上偵查卷第8頁至第9頁),被告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伊在偽標及冒標時,皆在標單上偽簽該人名字等語(見本院卷94年12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此外,並有上開互助會會單4紙、標單、互助會清單4紙、丁○○互助會債權協調會會議記錄、債權明細、受害者委託書、債權人明細清單等(均影本)在卷可證,依據上開證據資料,被告在桔會詐得金額為860萬元(連會首在內會員共36人,已標30會,實際死會12會,假名偽標6會,冒名得標11會,計算式詳見附表二,公訴意旨計算容有錯誤,應予更正。告訴人所計算之金額係含支付予死會會員及被告之總額,故與被告詐得之款項,亦有不同),黃會詐得金額888萬元(連會首在內會員共36人,已標30會,實際死會12會,假名偽標6會,冒名得標11會,計算式詳見附表二),公訴意旨計算容有錯誤,應予更正。紅會詐得金額790萬元(連會首在內會員共38人,已標17會,實際死會3會,假名偽標7會,冒名得標6會,計算式詳見附表二),公訴意旨計算容有錯誤,應予更正。綠會詐得金額300萬元(連會首在內會員共32人,已標6會,實際死會0會,假名偽標5會,計算式詳見附表二),公訴意旨計算容有錯誤,應予更正。共詐得2,838萬元(其中死會會員桔會12名、黃會12名、紅會3名,均已於案發前得標而取回得標之合會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詐欺及偽造文書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民間互助會之會員於空白紙上書寫競標會員姓名及一定之金額,出示以競標,依我國民間互助會之習慣,即表示該會員欲以該金額為利息競標之意,該標單即係刑法第220條第1項之文書。核被告冒用及虛構事實欄所載等人之名義偽簽互助會單上各該名義人之署押,並持以行使,標得會款,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及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各該次偽標或冒標之一行為同時詐欺多位活會會員,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重論以一詐欺取財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其所犯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明知收入不足支付全部會款,竟多次召開大型互助會,騙取公司同事之信任,於每會初期即以虛構人頭偽標多次,再冒用會員名義得標,顯係於互助會開始時即有預謀,並非週轉不靈所致,其使同仁及退休員工將積蓄予以投入而遭受損失,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眾多,共53人,所詐得之金額龐大,高達2千餘萬元,造成人際疏離、危害金融秩序之結果,犯後未能將財產去向交代清楚,惟其於94年1月時因資金週轉不靈,主動召開說明會,已賠償金額包含法院假扣押薪資392,598元,及另行提出644,393元(包含將其所有汽車變現之金額),共計1,036,991元,然僅佔全部詐騙金額之百分之3.65,且至今尚未與被害人和解,以及被害人夏台蓮、丙○○、戊○○皆表示被告沒有誠意還款,不願原諒被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被告冒用上開人之名義冒標及偽標而偽造各該會員之署押,因被告供稱該等標單均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昭吟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君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袁以明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丁○○召集之互助會┌──┬───┬──────┬────────┬────┐│編號│會金│標息│會期起迄│會員││││││(含會首)│├──┼───┼──────┼────────┼────┤│1│2萬元│1,000元外標│91年7月1日起至94│36名││黃│││年6月1日││├──┼───┼──────┼────────┼────┤│2│2萬元│1,000元外標│91年7月1日起至94│36名││桔│││年6月1日││├──┼───┼──────┼────────┼────┤│3│2萬元│1,000元外標│92年8月1日起至95│38名││紅│││年9月1日││├──┼───┼──────┼────────┼────┤│4│2萬元│1,000元外標│93年7月1日起至96│2名││綠│││年2月1日││└──┴───┴──────┴────────┴────┘附表二(開標日均為每月1日)┌────┬─────┬─────────────────┐││桔會│詐騙金額(含計算式)│├────┼─────┼─────────────────┤│91年7月│會首│36-6(虛構會員)-1(會首)=29,││││29×2=58│├────┼─────┼─────────────────┤│8│偽標 劉榮魁 │36-6-1=29,29×2=58│├────┼─────┼─────────────────┤│9│偽標 葉賢能 │36-6-1=29,29×2=58│├────┼─────┼─────────────────┤│10│偽標 郭美琴 │36-6-1=29,29×2=58│├────┼─────┼─────────────────┤│11│偽標 蔡雅慧 │36-6-1=29,29×2=58│├────┼─────┼─────────────────┤│12││0│├────┼─────┼─────────────────┤│92年1月│偽標 呂思允 │36-6-1-1(死會會員)=28,28×2=56│├────┼─────┼─────────────────┤│2││0│├────┼─────┼─────────────────┤│3││0│├────┼─────┼─────────────────┤│4│偽標呂思允│36-6-1-3(死會會員)=26,26×2=52│├────┼─────┼─────────────────┤│5│冒標 蔡淑美 │36-6-1-3(死會會員)=26,26×2=52│├────┼─────┼─────────────────┤│6││0│├────┼─────┼─────────────────┤│7│冒標 劉蘭香 │36-6-1-4(死會會員)=25,25×2=50│├────┼─────┼─────────────────┤│8││0│├────┼─────┼─────────────────┤│9│冒標 蘇鳴 │36-6-1-5(死會會員)=24,24×2=48│├────┼─────┼─────────────────┤│10││0│├────┼─────┼─────────────────┤│11││0│├────┼─────┼─────────────────┤│12│冒標 楊宜璇 │36-6-1-7(死會會員)=22,22×2=44│├────┼─────┼─────────────────┤│93年1月││0│├────┼─────┼─────────────────┤│2│冒標 劉秀貞 │36-6-1-8(死會會員)=21,21×2=42│├────┼─────┼─────────────────┤│3│冒標蔡淑美│36-6-1-8(死會會員)=21,21×2=42│├────┼─────┼─────────────────┤│4││0│├────┼─────┼─────────────────┤│5│冒標 郭瑩茹 │36-6-1-9(死會會員)=20,20×2=40│├────┼─────┼─────────────────┤│6││0│├────┼─────┼─────────────────┤│7│冒標 李文玉 │36-6-1-10(死會會員)=19,19×2=3│├────┼─────┼─────────────────┤│8││0│├────┼─────┼─────────────────┤│9│冒標丙○○│36-6-1-11(死會會員)=18,18×2=3│├────┼─────┼─────────────────┤│10│冒標 李建平 │36-6-1-11(死會會員)=18,18×2=3│├────┼─────┼─────────────────┤│11││0│├────┼─────┼─────────────────┤│12│冒標 郭明美 │36-6-1-12(死會會員)=17,17×2=3│├────┼─────┼─────────────────┤│總計││860萬元│└────┴─────┴─────────────────┘註:會員36人,扣除虛構會員6人及會首1人,實際會員人數為29人。每次受詐騙人數係實際會員人數扣除死會會員人數(即當期活會會員人數),每次活會會員均係繳納會款2萬元,以當次實際活會會員所繳會款之總額為當次被告詐騙而得之金額。
┌────┬─────┬─────────────────┐││黃會│詐騙金額(含計算式)│├────┼─────┼─────────────────┤│91年7月│會首│36-6(虛構會員)-1(會首)=29,││││29×2=58│├────┼─────┼─────────────────┤│8│冒標 李秀娥 │36-6-1=29,29×2=58│├────┼─────┼─────────────────┤│9│偽標甘美玲│36-6-1=29,29×2=58│├────┼─────┼─────────────────┤│10│偽標 李明杰 │36-6-1=29,29×2=58│├────┼─────┼─────────────────┤│11│偽標 李蘭貞 │36-6-1=29,29×2=58│├────┼─────┼─────────────────┤│12│偽標 林雅芬 │36-6-1=29,29×2=58│├────┼─────┼─────────────────┤│92年1月││0│├────┼─────┼─────────────────┤│2││0│├────┼─────┼─────────────────┤│3││0│├────┼─────┼─────────────────┤│4│偽標 何淑芬 │36-6-1-3(死會會員)=26,26×2=52│├────┼─────┼─────────────────┤│5│冒標 蘇平 │36-6-1-3(死會會員)=26,26×2=52│├────┼─────┼─────────────────┤│6││0│├────┼─────┼─────────────────┤│7││0│├────┼─────┼─────────────────┤│8│偽標 陳玉梅 │36-6-1-5(死會會員)=24,24×2=48│├────┼─────┼─────────────────┤│9│冒標甲○○│36-6-1-5(死會會員)=24,24×2=48│├────┼─────┼─────────────────┤│10││0│├────┼─────┼─────────────────┤│11│冒標 盧心敏 │36-6-1-6(死會會員)=23,23×2=46│├────┼─────┼─────────────────┤│12│冒標 鄭秋敏 │36-6-1-6(死會會員)=23,23×2=46│├────┼─────┼─────────────────┤│93年1月││0│├────┼─────┼─────────────────┤│2│冒標 李桂英 │36-6-1-7(死會會員)=22,22×2=44│├────┼─────┼─────────────────┤│3││0│├────┼─────┼─────────────────┤│4│冒標蔡淑美│36-6-1-8(死會會員)=21,21×2=42│├────┼─────┼─────────────────┤│5│冒標 蘇利英 │36-6-1-8(死會會員)=21,21×2=42│├────┼─────┼─────────────────┤│6│冒標 陳綺雯 │36-6-1-8(死會會員)=21,21×2=42│├────┼─────┼─────────────────┤│7││0│├────┼─────┼─────────────────┤│8│冒標李建平│36-6-1-9(死會會員)=20,20×2=40│├────┼─────┼─────────────────┤│9││0│├────┼─────┼─────────────────┤│10│冒標 喻賢斌 │36-6-1-10(死會會員)=19,││││19×2=38│├────┼─────┼─────────────────┤│11││0│├────┼─────┼─────────────────┤│12││0│├────┼─────┼─────────────────┤│總計││888萬元│└────┴─────┴─────────────────┘註:會員36人,扣除虛構會員6人及會首1人,實際會員人數為29人。每次受詐騙人數係實際會員人數扣除死會會員人數(即當期活會會員人數),每次活會會員均係繳納會款2萬元,以當次實際活會會員所繳會款之總額為當次被告詐騙而得之金額。
┌────┬─────┬─────────────────┐││紅會│詐騙金額(含計算式)│├────┼─────┼─────────────────┤│92年8月│會首│38-7(虛構會員)-1(會首)=30,││││30×2=60│├────┼─────┼─────────────────┤│9││0│├────┼─────┼─────────────────┤│10│偽標陳玉梅│38-7-1-1(死會會員)=29,29×2=58│├────┼─────┼─────────────────┤│11│偽標李明杰│38-7-1-1(死會會員)=29,29×2=58│├────┼─────┼─────────────────┤│12│偽標劉榮魁│38-7-1-1(死會會員)=29,29×2=58│├────┼─────┼─────────────────┤│93年1月│偽標何淑芬│38-7-1-1(死會會員)=29,29×2=58│├────┼─────┼─────────────────┤│2│偽標甘美玲│38-7-1-1(死會會員)=29,29×2=58│├────┼─────┼─────────────────┤│3││0│├────┼─────┼─────────────────┤│4│偽標 馬幼蘭 │38-7-1-2(死會會員)=28,28×2=56│├────┼─────┼─────────────────┤│5│偽標李蘭貞│38-7-1-2(死會會員)=28,28×2=56│├────┼─────┼─────────────────┤│6│冒標己○○│38-7-1-2(死會會員)=28,28×2=56│├────┼─────┼─────────────────┤│7│冒標郭瑩茹│38-7-1-2(死會會員)=28,28×2=56│├────┼─────┼─────────────────┤│8││0│├────┼─────┼─────────────────┤│9│冒標丙○○│38-7-1-3(死會會員)=27,27×2=54│├────┼─────┼─────────────────┤│10│冒標李建平│38-7-1-3(死會會員)=27,27×2=54│├────┼─────┼─────────────────┤│11│冒標 林紹娟 │38-7-1-3(死會會員)=27,27×2=54│├────┼─────┼─────────────────┤│12│冒標夏台蓮│38-7-1-3(死會會員)=27,27×2=54│├────┼─────┼─────────────────┤│總計││790萬元│└────┴─────┴─────────────────┘註:會員38人,扣除虛構會員7人及會首1人,實際會員人數為30人。每次受詐騙人數係實際會員人數扣除死會會員人數(即當期活會會員人數),每次活會會員均係繳納會款2萬元,以當次實際活會會員所繳會款之總額為當次被告詐騙而得之金額。
┌────┬─────┬─────────────────┐││綠會│詐騙金額(含計算式)│├────┼─────┼─────────────────┤│93年7月│會首│32-6(虛構會員)-1(會首)=25,││││25×2=50│├────┼─────┼─────────────────┤│8│偽標 張雅嵐 │32-6-1=25,25×2=50│├────┼─────┼─────────────────┤│9│偽標何淑芬│32-6-1=25,25×2=50│├────┼─────┼─────────────────┤│10│偽標郭美琴│32-6-1=25,25×2=50│├────┼─────┼─────────────────┤│11│偽標 吳聖霞 │32-6-1=25,25×2=50│├────┼─────┼─────────────────┤│12│偽標呂思允│32-6-1=25,25×2=50│├────┼─────┼─────────────────┤│總計││300萬元│└────┴─────┴─────────────────┘註:會員32人,扣除虛構會員6人及會首1人,實際會員人數為25人。每次受詐騙人數係實際會員人數扣除死會會員人數(即當期活會會員人數),每次活會會員均係繳納會款2萬元,以當次實際活會會員所繳會款之總額為當次被告詐騙而得之金額。
四會合計共詐騙860+888+790+300=2,8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