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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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0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正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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