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09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乙○○、丙○○間因94年訴字第50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進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