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57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裕祥 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