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司調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司調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瓊慧黃湄茵 間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確認相對人間就彰化縣○○市○
○段○○○○○號土地及同段508建號建物,所為買賣契約之債
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相對人黃湄茵
應將上揭不動產回復登記予相對人簡瓊慧所有等語。經查,
本院於107年8月16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
願,迄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
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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