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71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713號

原告 謝曜同

被告 林名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為訴外人聖傑國際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承包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生活中心之高雄市勞工博物館典藏盤點登錄委託服務勞務開口契約案之下游承包人員,其於民國108年11月中旬向被告承攬前開標案之盤點及登錄工作(下稱系爭工作),兩造約定報酬為每日新臺幣(下同)1,200元,又原告自108年12月3日起執行系爭工作至109年2月7日止全部完成,期間合計45日,然被告迄未給付報酬54,000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委外廠商服務人員保密切結書、工作簽到簽退表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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