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七號再抗告人 黃兆宏 (原名 黃國泰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三二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再抗告人黃兆宏不服原裁定,提起再抗告。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上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送達裁定翌日即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算,並扣除在途期間八日(再抗告人在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執行,本件再抗告書狀,係逕向原審法院提出),至一○五年一月五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再抗告人至一○五年一月七日始提起再抗告,有刑事抗告狀在卷可憑,其再抗告已逾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韓金秀法官洪昌宏法官彭幸鳴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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