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一三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正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 周宏圖 即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零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