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1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五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年紀尚輕,涉世未深,且施用毒品時間非長,復於犯後坦承犯行等情狀,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而不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但書連續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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