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五六九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九十四年度促字第一八六九五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陸萬捌仟貳佰陸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應徵裁判費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參仟肆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應補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