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450號聲請人 陳宥欣 (即 陳承傑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55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9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20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