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英倫唱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柏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叁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玖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