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認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親字第四二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吉隆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吳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