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小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六小字第1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潘佳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