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港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3
月23日雲警西偵社字第09900035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
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媒合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肆
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9年3月18日。
(二)地點:雲林縣○○鄉○○村○○○路○○○號之2。
(三)行為:被移送人甲○○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
,代價新台幣700元;被移送人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媒合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關係人 林貴寶 之證述。
(二)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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