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六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