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15日起至同年8月8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48號(偵查案號: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59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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