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所犯附表編號2之竊盜罪,減為拘役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幫助詐欺取財│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拘役15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0年間│95年12月5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3868號│96年度偵字第21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六簡字第444號│96年度六簡字第77號││├───┼────────────┼────────────┤││日期│95年10月13日│96年3月16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5年度六簡字第444號│96年度六簡字第77號││├───┼────────────┼────────────┤││日期│95年11月14日│96年4月22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拘役7日││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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