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投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唐人杰 被告 廖秀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投交簡字第5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宏瑋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