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投交簡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投交簡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投交簡字第570號被告 謝金龍 上列被告謝金龍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投交簡字第570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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