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城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判決如附件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如附件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
106年審訴字第3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茲其中受刑人犯如附件編號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件編號1、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仍予定刑後,提出本件聲請,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1號聲請書及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予以審酌,而經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判決書正本、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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