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被告甲○○
丁○○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黃裕仁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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