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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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 楊逸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建分┌──────────────────────────────────────────────┐│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鄭玉芬 │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107年11月30│22,200元│NTA0000000│││││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