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RITMAHAPRAPAN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RITMAHAPRAPAN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RITMAHAPRAPAN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RITMAHAPRAPAN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2189號卷第1頁),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末按受刑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星年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強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2年10月│││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18日上午│105年11月18日下午5│││11時許│時1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5826號│2582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9號│106年度訴字第39號││事│││││實├──┼─────────┼─────────┤│審│判決│106年4月24日│106年4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9號│106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確定│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日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備註│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132號│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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