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8年度虎簡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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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虎簡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
偵字第1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與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本院審酌被告素行狀況、犯罪動機、
手段、情節,被害人所受之傷害,被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
解,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6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黃 一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 明 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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