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33號原告 劉金陞 被告 杜時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潘進順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