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216號債權人 蔡金蓮 債務人 曾麗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伍萬肆仟叁佰元,及⑴其中壹佰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其中叁佰叁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⑶其中壹拾肆萬陸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⑷其中壹拾陸萬貳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⑸壹拾肆萬叁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⑹壹拾叁萬柒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⑺柒拾貳萬柒仟捌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⑻壹拾叁萬捌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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